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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大學甌江學院錄取規則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0-6-24 11:52:14
招生錄取
第八條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院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院紀檢部門實施監督,嚴格遵循教育部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九條 招生計劃數的調檔比例根據各省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生源情況按規定比例調取,浙江省內的調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
第十條 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其中明確“學�?梢圆挥枰凿浫 �、“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學院原則上按不錄取執行。
第十一條 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符合我院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藝術類錄取按照浙江省藝術類考試錄取原則執行,按綜合分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二條 其他省市進檔考生,根據投檔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錄取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仍不能錄取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依此類推。若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錄取,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同等條件下,單科成績優秀者,相應專業優先錄取。
第十三條 學院所有專業無英語單科要求,且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
第十四條 選拔優秀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進入本科學習(簡稱“專升本”)、單獨考試單獨招生(簡稱“單考單招”)和三位一體招生的錄取原則按照教育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學院該類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院可作出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的決定,由招生就業部提出方案,經學院分管領導同意,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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