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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1-1-22 13:09:56
哈爾濱學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學院,注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中興大道109號。
第三條 學校實施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有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八條 學校2020年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下達、教育部核準的計劃為準。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關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依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認真執行《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應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投檔時,以實際考分為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或按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為語文、外語、文科綜合、數學,理工類為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土木類(含土木工程專業、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專業)、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工藝美術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其它專業實行按專業招生。
第十三條 專業錄取時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軟件工程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等專業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俄語專業單科成績無小分限制。俄語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我校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工藝美術專業)、繪畫、動畫、攝影、音樂學、音樂表演等專業錄取時,在考生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統考成績的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如專業課成績相同,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如專業課成績相同,文化課成績也相同,藝術文科考生按照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依次排序擇優錄取,藝術理科考生按照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依次排序擇優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藝術類考生,可按相應生源所在�。ㄗ灾螀^、直轄市) 招生考試院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錄取時,以實際考分為準。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辦法
在考生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如專業課成績相同,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如專業課成績相同,文化課成績也相同,體育文科考生按照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依次排序擇優錄取,體育理科考生按照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依次排序擇優錄取。對享受加分政策的體育類考生,可按相應生源所在�。ㄗ灾螀^、直轄市) 招生考試院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錄取時,以實際考分為準。
第十八條 往屆考生的錄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試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條 學校招生范圍是黑龍江、山東、湖南、浙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慶、福建、云南、內蒙古、陜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肅、貴州、廣西、安徽、江蘇、廣東、海南、青海、寧夏等二十六個�。ㄗ灾螀^、直轄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財政廳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頒發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學校還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在校期間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入學后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類、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等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五條 學校網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指令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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