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2-3-30 9:20:23

陽光學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陽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陽光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陽光學院(原名福州大學陽光學院),國標代碼13468,2001年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由“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福州大學與世界500強企業陽光控股共同創辦,2015年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現為碩士學位授予培育單位。目前,陽光學院已發展成為一所涵蓋理、工、經、管、文、法、藝、教育等學科的多科性大學。

 

第三條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學制四年,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登龍路99號。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83973679。

 

第三章 招生專業、計劃及要求

 

第七條 學校2021年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ㄊ�、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編印的招生計劃本公布為準。招生計劃的管理辦法依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除商務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

 

第九條  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要求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90分。

 

第十條 學校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忌眢w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和專業技能復測,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各�。ㄊ�、自治區)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調檔。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十三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 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門投檔范圍內,校內專業調配分以下三輪進行:

 

第一輪:第一專業志愿優先。學校根據進檔考生專業志愿分布情況,對第一專業志愿報名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按投檔分從高到低投檔,直至計劃數完成;對于報名數未達到計劃數的專業原則上按上線數投檔。

 

第二輪:第二到第六專業志愿平行。在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被錄取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第二到第六專業志愿,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配至第一輪未滿專業。

 

第三輪: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按投檔成績從高至低調劑至缺額專業(按照院校專業組投檔的高考改革省份只能在專業組內調劑);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2.校內專業調配中不設專業分數級差。

 

3. 在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成績排序規則確定同分考生位次;在非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第三批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高考成績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成績、首選科目(物理或歷史)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其他省份的考生高考成績相同則按單科成績排序: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如果所有成績均相同,則綜合考慮考生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

 

4.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 福建省藝術類錄取規則。在文化投檔成績和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均達到省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投檔考生中,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各專業類別的考生綜合分是由高考總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和專業分按一定比例構成:

 

編導類綜合分=高考總成績×6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40%;

 

美術類綜合分=高考總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音樂、舞蹈類綜合分=高考總成績×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2. 其他省藝術類錄取規則。按照各省招生辦規定的錄取規則錄取。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陽光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文件要求執行,學費標準如下:

 

(1)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學、酒店管理、工商管理、商務英語、法學、應用心理學、學前教育、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字媒體技術、土木工程、跨境電子商務等專業學費為26400元/年;

 

(2)電子信息類(電子信息工程、物聯網工程)、電子商務、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人工智能、音樂學、數字媒體藝術、舞蹈學、廣播電視編導、美術學等專業學費為28800元/年;

 

(3)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為38800元/年。

 

具體以各�。ㄊ�、自治區)編制的招生計劃本中公布的為準。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如下:

 

四人間(上床下桌):每人每學年2400元;

 

六人間(上床下桌):每人每學年2160元;

 

六人間(上下床)  :每人每學年1680元。

 

第十七條 退費辦法:參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文憑發放

 

第十八條 學生經過四年全日制學習,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且德智體美達到畢業要求者由陽光學院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在教育部實行電子注冊。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畢業生,由陽光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前三年在陽光學院學習,完成陽光學院學制要求的課程及學分,最后一年赴外方學習,完成外方學制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將獲得陽光學院授予的電子商務專業工學學士學位及本科畢業證書,以及外方授予的國際管理本科學士學位,外方所頒發給項目學生的學位證書與其所頒發給本國學生的證書應當完全一致。未進入外方學習的學生在陽光學院完成規定的課程及學分,將獲得陽光學院授予的電子商務專業工學學士學位及本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獎助政策

 

第二十條  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特困生4500元/生·年,貧困生2800元/生·年,按國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額具體確定。

 

第二十三條  設立“陽光學院優秀新生入學獎學金”“陽光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陽光學院單項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陽光控股出資10億,設立“陽光學院創業基金”,支持和鼓勵學生的創業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和各有關生源省份制訂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陽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網址:www.yg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尾)登龍路99號     郵編:350015

 

咨詢電話: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標簽:陽光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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